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20-10-09 09:48  信息来源:监督检查处  浏览量: [ 字体:   ]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正式启动。

 

省委、省政府定于今年召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本次推荐评选工作,旨在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以及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氛围,引领全省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加快建设美好安徽凝聚民族团结的强大力量。

 

推荐评选范围主要是2015年省政府第六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参加评选的对象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本次推荐评选工作,依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参照2019年全国表彰和2015年省政府表彰相关做法,由省民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实施。推荐评选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突出评选表彰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代表性、导向性,体现出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组织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分别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市级范围和全省范围三级公示),做到好中选优。

 

民族团结进步奖是我省13个省级表彰奖励项目之一,表彰周期为五年,表彰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申请单位为省民委。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彰,分别授予“安徽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安徽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对模范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对模范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1988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召开了六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56个集体、225名个人受到表彰,极大激发了全省各族群众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热情,在全社会产生了热烈反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凝聚了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