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06-01 11:10 来源:省民委(省宗教局)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省应急厅公布3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芜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芜湖某机械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分别出租给某汽车装备公司和某运输公司。该公司作为出租方分别与2家承包单位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但未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见日常巡查检查承租方的安全检查记录,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芜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0.6万元。

  案例二

  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多条生产线的多部皮带机尾轮未设置防护设施,部分皮带机未设置急停装置。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在对企业立案调查中发现,该企业于2021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因该公司运转的皮带未设置防护设施,车间工人卷入导致死亡;属地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曹某等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该公司未吸取事故教训,于近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9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

  安徽某矿业公司下辖铁矿发生一起柴油铲运机起火燃烧事故,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工作人员在发现漏油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致使泄露的柴油滴到正准备加油的铲运机发动机涡轮增压器表面,遇高温自燃引发火灾,最终造成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6.82万元。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矿业公司处罚款6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9.8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对其他有关人员、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12人分别处以罚款,合计50.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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