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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352/202212-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民宗委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2-12-06 发布日期: 2022-12-06
发文字号: 性: 废止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省民委(省宗教局)政策法规处 政策咨询电话: 62663071

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族宗教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等要求,结合委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委局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认可资格资质或确立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  委局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民族宗教活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委局相关处室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委局应当对每一项行政审批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场所公示。

第五条  委局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宗教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行政审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到受理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事项属委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应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有关内容后,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或依法不属于委局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

第八条  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查期限,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活动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之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处室应当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能够反映被批准的申请人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职能处室、监督检查处室应当将审批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全部存档。

第十  委局政策法规处(审批办)对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委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未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四)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委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委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委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