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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352/202212-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民宗委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2-12-05 发布日期: 2022-12-05
发文字号: 皖宗〔2012〕1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安徽省“和谐寺观教堂” 创建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省民委(省宗教局)政策法规处 政策咨询电话: 62663071

安徽省“和谐寺观教堂”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宗教局《关于开展“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国家宗教局和我省确定创建主题和总体部署,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力争使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或基本达到“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一批典型、表彰一批先进,做到动态创建、不断创新、不断提高。
    第三条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目标:创建活动不是短期阶段行为,要通过创建活动,使宗教界自身素质更加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更加自觉。
    第四条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基本标准:国家宗教局《关于开展“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中的八条标准,即“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考评验收标准。
    依据国宗局《关于2014年继续以“教风”为主题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宗发﹝2014﹞15号)文件的要求,将佛教道教开展文明进香,规范放生活动,建设生态寺庙和生态宫观纳入和谐寺庙、和谐宫观创建评比标准。
    第五条  “和谐寺观教堂”评比表彰活动是对在创建中达标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评比,对表现突出者授予荣誉称号。“和谐寺观教堂”荣誉称号按级别分为省级“和谐寺观教堂”、市级“和谐寺观教堂”、县(市、区)级“和谐寺观教堂”。
    第六条  “和谐寺观教堂”评比表彰活动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推荐、择良选优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进行。

    第二章  “和谐寺观教堂”评比表彰
    第七条   “和谐寺观教堂”评比范围为我省创建活动中经考评达标的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八条  依据《安徽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评分细则》(见附件)进行考评,总分达90分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可申报省级“和谐寺观教堂”。
    第九条  省级“和谐寺观教堂”评比表彰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自行申报——县(市、区)级、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征求同级宗教团体意见并审核——省宗教事务部门征求省宗教团体意见并审核——省宗教事务部门评比、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级“和谐寺观教堂”评比表彰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表彰总数约占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总数的1%,评比前由省宗教事务部门向各市分配名额。
    第十一条  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各教具体情况,对照《安徽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评分细则》,明确当地“和谐寺观教堂”表彰比例和数量,评比表彰一批本级“和谐寺观教堂”。

    第三章  “和谐寺观教堂”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和谐寺观教堂”动态管理是对已命名表彰“和谐寺观教堂”的监督、管理,包括自查、复查、考核、验收等。
    第十三条  “和谐寺观教堂”动态管理适用范围为省、市、县三级“和谐寺观教堂”。
    第十四条  “和谐寺观教堂” 动态管理实行日常管理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强化对“和谐寺观教堂”的日常管理,并纳入年度督查内容,有计划地组织检查、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和谐寺观教堂”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即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谁命名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同时接受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对本级“和谐寺观教堂”的直接管理及委托管理。
    第十六条  “和谐寺观教堂” 动态管理实行届期制。省级“和谐寺观教堂”2年为一届期,市县级“和谐寺观教堂”届期由命名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和谐寺观教堂”动态管理检查以《安徽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评分细则》为主要内容,并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对省级“和谐寺观教堂”的动态管理实行自查与复查相结合、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复查在命名表彰的次年度进行。获得省级“和谐寺观教堂”称号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至少在2年届期期满前2个月提交本场所创建自查报告,由县级主管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宗教事务部门。省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复查情况,决定确认或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县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本级“和谐寺观教堂”检查形式,但至少应在命名后的次年度起每年开展一次复查,依据复查结果决定确认或撤销称号。
    第二十条  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创建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各市宗教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本地创建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档案制度。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对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和谐寺观教堂”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考核情况、命名表彰记录等。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和谐寺观教堂”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对获得的宗教活动场所予以公布、授牌和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省级“和谐寺观教堂”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命名单位可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限期整改、撤销称号并摘牌两种处罚。
    (一)限期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和谐寺观教堂”,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撤销称号和摘牌处理。
    (二)被撤销称号并摘牌的宗教活动场所,申报“和谐寺观教堂”须经2年以上时间创建达标,并由县级起重新逐级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对评比阶段的宗教活动场所取消申报资格,“和谐寺观教堂”届期内的可直接撤销称号并摘牌:
    (一)发生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造成影响团结稳定事件;
    (二)发生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或未经批准有境外人士在本场所传教活动;
    (三)发生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活动不制止、不报告,造成严重影响;
    (四)发生建筑、交通、消防、卫生、食品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安徽省宗教事务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