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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352/202212-00009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民宗委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2-12-05 发布日期: 2022-12-05
发文字号: 皖宗〔2021〕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关于印发《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省民委(省宗教局)政策法规处 政策咨询电话: 62663071

 

 

关于印发《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民宗局,机关各处室、联络与舆情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省宗教局对《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经202178日省民委(省宗教局)主任(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宗教局  

                                                   2021715

 

 

 

 

 

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宗教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和《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宗教工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在行使宗教工作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宗教工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选择的权力。

第三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最低限。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行使宗教行政处罚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时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的;

(九)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十)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处罚又可以实施并处处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宗教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宗教工作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有权依法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应参照执行本办法及《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地区的细化、量化标准,并报省级宗教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及《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皖宗﹝20205号)同时作废。

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进行整顿。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严重

拒不接受整顿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2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3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责令停止活动。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并处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所得数额巨大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并处罚款20万元至30万元。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5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依法责令该宗教院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依法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6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7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8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9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1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2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万至元5万元的罚款。

13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活动。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非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4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活动。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16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情节较轻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7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 ……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

18

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19

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编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处罚
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20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21

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22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活动。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1万元至0.5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5万元至1万元的罚款。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