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起草情况
(一)关于《省民委(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修订情况
修订的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年3月1日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新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委局对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或者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的规范性文件;拟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拟报请省政府批复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三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四是明确了不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二)关于《省民委(宗教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修订情况
修订的主要依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2012年施行的《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提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求有关内容;二是《省民委(宗教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依据的《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6日废止,现施行的是《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将《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修改为《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三)关于《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修订情况
修订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3年3月1日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新的依据;二是根据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修订行政许可的受理场所并增加相关公开要求;三是增加行政许可监督要求、听证时限。
(四)关于《省民委(宗教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修订情况
修订的主要依据:《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3月1日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新的依据;二是根据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修订行政审批的受理场所并增加相关公开要求;三是增加行政审批监察处室职能,修订行政审批法律责任。
(五)关于《省民委(宗教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起草情况
1.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皖宣通字〔2017〕49号),结合委局工作实际,政策法规处起草了《省民委(宗教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2.起草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4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05号)
(3)《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皖宣通字〔2017〕49号)
3.主要内容
主要对委局新闻发布的内容、程序、形式、时机、任务分工及纪律进行了明确,内容共12条,具体如下:
第一条 明确新闻发布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 明确新闻发布工作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第三条 明确委局新闻发言人、联络员
第四条 明确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五条 明确新闻发布主题确定程序
第六条 明确新闻发布所需文字材料内容
第七条 明确新闻发布形式
第八条 明确新闻发布工作时机
第九条 明确新闻发布会程序
第十条 明确新闻发布后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 明确新闻发布工作纪律及要求
二、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省民委(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省民委(宗教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省民委(宗教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修订情况和《省民委(宗教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前期已由委局法律顾问进行初步审查。征求委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民族宗教联络与舆情中心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对照民族一处、人事处、机关党委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采纳情况进行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