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国家民委有关通知要求,我省启动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评选推荐工作。
我省评选推荐工作将严格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及国家民委通知规定的有关范围、条件、程序进行,推荐对象原则上在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国家命名期满的单位中产生,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区域、类型平衡,材料初审、实地检查、综合评审等初验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并经省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向国家民委报送参评材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次拟推荐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参评,示范市不参加推荐。
本次评选推荐工作,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方案精神,通过大力培树典型,积极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带动作用,以示范典型引领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凝聚更多的民族团结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