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委(宗教局)概况

日期:2023-12-07 09:28 来源:省民委(省宗教局) 阅读次数: [ 字体: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设置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安徽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开展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和全省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 (3)办理或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参与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 (5)掌握全省民族成份情况,负责民族成份认证工作。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7)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 (8)指导地方民族工作,组织培训全省政府系统民族工作干部。 (9)承办国家民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起草有关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具体的宗教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2)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3)了解国内、国际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掌握全省各种宗教的情况和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4)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5)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6)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往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7)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市(地)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统一协调宗教名山、名胜和有较大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9)对政府拨给的寺观教堂维修费提出分配意见,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10)承办国家宗教事务局、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 、人事处(外事处) 、机关党委;下属单位:省民族宗教联络与舆情中心。

四、负责人:时先政  省民委(省宗教局)主任(局长)、党组书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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