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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

日期:2013-01-04 00:00 阅读次数: [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委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委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委局监察室组织实施,并纳入我委局机关效能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委局的工作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和相关社会组织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相关单位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社会评议方式: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相关单位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大家评议;
第五条 委局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委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设立举报电话。为了方便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机关设立监督电话,认真做好来电记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及时了解核实。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委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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