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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日期:2013-01-04 00:00 阅读次数: [ 字体:   ]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委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委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组成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委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社会评议与内部考核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以下方式:
   (一)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各处室之间的相互监督,委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三)专门监督,包括省政务公开办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等情况;
   (二)主动公开内容、形式、程序等实施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实施相关情况;
   (四)保密审查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政策咨询解答及投诉、行政复议处理情况;
   (七)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委局将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设立网络举报、投诉箱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  委局办公室、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九条 考核程序:
   政府信息考核结合委局年度考核进行,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委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不合格处室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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