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民宗委信息公开制度

省民委(省宗教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日期:2010-12-22 00:00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为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委局机关各项工作廉洁、务实、规范、高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委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局政务公开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处室各司其职,办公室协调办理,监察室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  委局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要向公众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委局负责同志工作分工;

2.委局工作职责、机构设置,监督电话、值班电话,各处室工作任务和办公地址分布、办公电话、电子信箱等;

3.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

4.委局办文、办会、办事的依据、程序及服务承诺;

5.委局按规定应予公布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事项;

6.委局有关文件、有关会议议定的需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7.委局有关责任追究和监督办法;

8.其他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对委局内部公开的内容:

1.委局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干部选拔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3.财务制度及大额资金收支情况;

4.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5.大宗物品采购和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涉及职工利益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作情况;

8.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其他应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对社会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委局互联网站、新闻发布会、办事(服务)指南、电子显示屏幕等多种形式公开,并通过建立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委局内部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有关文件、会议、简报、公示栏、局域网等形式公开。

第四条  对社会公开的事项中,委局负责同志工作分工,委局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值班、投诉、监督电话,各处室工作任务和办公地址分布、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委局办文、办会、办事的依据、程序及服务承诺,委局有关文件、有关会议议定的需对社会公开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办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由政策法规处办理。对委局内部公开的事项,由相关处室根据需公开的内容,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公开。

各承办处室要注意收集政务公开后各方意见,并积极处理,同时将政务公开的内容、期限、方式、公开后的反映及处理结果及时记载归档。

第五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协对委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委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及监察、审计部门对委局政务公开的专门监督。

第六条  委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公开评议。对工作不力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七条  把政务公开作为委局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机关干部职工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相结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委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