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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委(省宗教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日期:2010-12-22 00:00 阅读次数: [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委局产生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委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局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委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委局保密办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委局保密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负责查处本机关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先行审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委局保密办审查后,报委局保密工作主管领导批准。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七条  各处室拟公开其他部门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委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委局保密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由委局保密委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委局保密办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办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有关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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