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23-10-12 08:42 文章来源:ahmw

1978年,省革委会编制办公室决定恢复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政府正厅级机构,定编10人。后根据革编委〔1978109号文件决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式成立,为政府机构,隶属于省革委会,行政事务方面归省革委会统一管理。翌年,省宗教事务处更名为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自恢复后一直联合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9819月,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省民委、省宗教事务处增编3人,定编20人(当时实有干部15人)。

1983年,省直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省委确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处仍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机关内设“一室二处”,即办公室、一处(民族)、二处(宗教)。

1984年,根据皖宗字〔198426号文件报告,经省委负责同志批准,省编委同意民委增设调研处。

1990年,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经省编委皖编字〔199044号文件公布,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更名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构、人员编制不变,仍与省民委合署办公。

1992年,省政府决定调整民委委员组成人员,调整后的民委委员单位包括省计委、省经委在内的14个厅局级单位。

1994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199478号文),就机关职能转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作出详细确定。省民委与省宗教局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属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人事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及机关党委。

1995年,省民委(省宗教局)就其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向上级部门作了报告,经批准,保留安徽省民族宗教干部培训中心,为正县级建制,列入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保留省级各宗教团体事业编制,为县级建制,列入全额预算管理序列,并相应地规定了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2000年机构改革,安徽省政府批准设置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安徽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主管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2002年,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皖编办[2002]182号)批准增设研究室。

2004年,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皖编办[2004]69号)批准,增设政策法规处(外事处)和宗教三处。

2006年,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经省编委会(皖编办[2006]151号)批复同意,撤销省民委(宗教局)研究室,设立省民委(宗教局)人事处,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原研究室编制和职数。

2009年机构改革,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挂省宗教事务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批准设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人事处(外事处),核定行政编制49名。同时明确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201012月,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皖编办〔2010234号)对省直部分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编制进行调整,调剂增加省民委(宗教局)纪检监察编制1名。

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挂省宗教事务局牌子,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

2024年2月29日,安徽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举行挂牌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