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向当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如需咨询相关政策,请致电当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