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近日,收到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相关问题的来信,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特此回复。